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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《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
2016/8/17 22:28:12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:政策规定

 

 

苏教考招〔201632

 

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《江苏省普通高校

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

(试行)》的通知

 

各市、县(市、区)招办(考试院、招考中心),各评卷点高校:

为维护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(以下简称普通高考)的公平性、权威性、严肃性,公正、公平、科学、合理地做好普通高考成绩复核工作,深入推进高校招生“阳光工程”,切实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,接受社会监督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,制定《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(试行)》。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,并认真做好宣传、解释工作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省教育考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2016530

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

成绩复核办法(试行)

 

第一条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<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>的通知》(教密〔20012号)、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<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教考试厅〔20132号),以及教育部和我省普通高考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省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成绩复核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,坚持公平公正、实事求是、及时准确的原则。

第三条  成绩复核分为首次复核和再次复核,分别由评卷组和仲裁组负责实施。

第四条  成绩发布后,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,应于627日上午1100前,持本人身份证、准考证,向所在中学或报名点提出书面申请,由各县(市、区)、市招办逐级汇总后于6272400前报省教育考试院,由评卷组进行首次复核。

第五条  复核申请应当写明考生的姓名、性别、身份证号码、考生号、准考证号以及申请复核的科目;如考生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,还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、性别、身份证号码、工作单位、职业和住所,并出具考生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。

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。

第六条  复核的具体内容为:

(一)核查评卷过程:是否符合国家及省评卷工作实施规范和相关规定。

    (二)核查申请人答卷情况和相关考试信息:考生手写姓名、考号是否与条形码相符;是否考生本人答卷;是否有漏评;科目总分是否等于各题得分之和;选测科目等级转换是否准确。

    超出本条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。

第七条  评卷组在受理考生的首次复核申请后,根据考生申请的在规定以内的事项进行首次复核,于6302400前通过各市、县(市、区)招办以及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查询中心告知考生首次复核结果。

第八条  考生对首次复核结果仍存有质疑的,可于第一阶段填报志愿截止前,向所在中学或报名点书面提出再次复核申请,由各县(市、区)、市招办逐级报省教育考试院,由仲裁组进行再次复核,并作出最终认定结论。

提交再次复核申请书的相关要求,同本办法第五条。

第九条  根据国家及我省普通高考评卷工作的有关规定,仲裁组按学科,分别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学科专家、教育测量专家以及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,成员不少于5人。

第十条  省教育考试院在收到考生再次复核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,通过各市、县(市、区)招办书面告知考生再次复核结果。

第十一条 经仲裁组再次复核,并作出最终认定结论后,各市、县(市、区)招办及省教育考试院不再受理考生对再次复核认定的异议申请。

第十二条  在首次复核、再次复核中,如发现考生成绩有误,确需变更成绩的,分别由评卷组、仲裁组出具变更报告,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确认后,按程序在高考成绩数据库中予以变更,并重新下发成绩通知单。

在考生填报高考志愿之后发生了成绩变更的,考生可申请重新填报志愿。

第十三条 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。

第十四条 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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